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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万昌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万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53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万昌,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2005年11月17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09年3月22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1年5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2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1月7日因吸毒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决定社区禁毒三年;2015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万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浙108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万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刘万昌退赔给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二千零十四元。原审被告人刘万昌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万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万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万昌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虎林审 判 员  黎利荣代理审判员  郑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祖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