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沈腾光、人沈天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腾光,人沈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914号申请执行人沈腾光,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人沈天生,男,1982年5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沈腾光与被告沈天生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闽0803刑初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沈腾光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沈天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沈天生未自觉履行。沈天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2869.45元。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沈天生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沈天生正在监狱服刑[(2016)闽0803刑初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服刑期限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且家中无值钱财产,银行、交警、房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82869.45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刑初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1914号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祥 村审判员 张 长 玉审判员 陈 红 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