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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霞与刘永明、何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霞,刘永明,何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张霞,女,。被执行人刘永明,男,。被执行人何生琴,女,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永明、何生琴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永明、何生琴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霞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永明、何生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霞发现被执行人刘永明、何生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