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财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斌与杨庆丰杨琪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斌,刘铸,杨琪,杨庆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620号申请人何斌,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邱浩,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刘铸,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杨琪,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杨庆丰,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何斌和被申请人刘铸、杨琪、杨庆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铸、杨琪、杨庆丰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何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