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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4民破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北戴河精诚培训中心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皇岛市北戴河精诚培训中心管理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4民破1号之四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精诚培训中心管理人,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负责人:王亚荣,主任。2017年5月15日,秦皇岛市北戴河精诚培训中心管理人以债务人秦皇岛市北戴河精诚培训中心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清偿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秦皇岛市北戴河精诚培训中心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查明,截止到2017年5月2日,债务人秦皇岛市北戴河精诚培训中心财产售房款专用账户余额30626.11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专业账户余额3523.90元,住房公积金余额为26名职工个人财产,因无法联系职工,管理人负责将其转入住房公积金集中管理账户,两年后由职工自行领取;债务人秦皇岛市北戴河精诚培训中心对外债权已无法实现,可供清偿的财产为30626.11元,不足已清偿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不足部分由北京市城市改建综合开发总公司支付。本院认为,债务人秦皇岛市北戴河精诚培训中心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清偿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精诚培训中心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秦皇岛市北戴河精诚培训中心破产清算程序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秦皇岛市北戴河精诚培训中心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马文秀审 判 员  赵 琳人民陪审员  李洪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