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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宿迁市德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周亚军、江苏三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德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亚军,江苏三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3211号原告:宿迁市德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蔡玉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亚军,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三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朱湖镇黄圩村。法定代表人:倪育青,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宿迁市德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亚军、江苏三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宿迁市德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宿迁市德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婷人民陪审员  钟建兵人民陪审员  杨长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