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顶钦与韩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顶钦,韩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869号原告:郑顶钦,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系阜阳市颍泉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春,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韩宣,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郑顶钦与被告韩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顶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顶钦负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