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顶钦与韩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顶钦,韩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869号原告:郑顶钦,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系阜阳市颍泉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春,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韩宣,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郑顶钦与被告韩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顶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顶钦负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