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鸿琳与张海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鸿琳,张海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817号原告:刘鸿琳,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被告:张海英,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刘鸿琳与张海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刘鸿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鸿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鸿琳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