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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鸿琳与张海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鸿琳,张海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817号原告:刘鸿琳,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被告:张海英,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刘鸿琳与张海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刘鸿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鸿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鸿琳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