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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40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欣与朱永志、河北卓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朱永志,河北卓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英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刘术军,韩世臣,史春雷,邓宏刚,顼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4091号之三原告:张欣,女,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告:朱永志,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被告:河北卓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7号。法定代表人:邓宏刚,总经理。被告:河北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7号中华大厦503。法定代表人:史春雷,总经理。被告:河北英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别墅3栋2门。法定代表人:顼书军,总经理。被告: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易县小龙华。法定代表人:朱永志,总经理。被告:刘术军,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韩世臣,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史春雷,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被告:邓宏刚,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顼书军,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张欣诉被告朱永志、河北卓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英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刘术军、韩世臣、史春雷、邓宏刚、顼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33元,减半收取2736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欣负担。审 判 长  陈维华审 判 员  何婷婷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