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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1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伟文、吴茨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文,吴茨平,周智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1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伟文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吴茨平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被执行人周智健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029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智健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执行人周智健拒不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周智健在银行有存款并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智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义东支行62×××78账号上的存款93110.88元人民币到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收款单位:东乡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帐号:19×××4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乐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