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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湖南淳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淳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279号申请人:湖南淳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1111号山水印象小区G14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4RE75L。法定代表人:刘勇。被申请人: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7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449H。法定代表人:何飞龙。本院在审理湖南淳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淳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刘勇自愿以名下的位于某地房屋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勇名下的位于某地房屋。二、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贵平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