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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开干变有限公司、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开干变有限公司,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530号原告: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五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泰开干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洪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法定代表人:张铁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开干变有限公司、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泰开干变有限公司、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30元,减半收取481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二项合计8335元,由原告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纯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佩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