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8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聂建波与山东高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建波,山东高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4050号原告:聂建波,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逢学,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高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高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山东沂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建波与被告山东高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另行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5元,减半收取5833元,由原告聂建波负担。审 判 长  肖光富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邹士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