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914号原告:王某,男,199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1,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2,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王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王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