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程学能、郑忠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学能,郑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程学能,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郑忠荣,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皖1022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郑忠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5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425元,案件受理费72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郑忠荣在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郑忠荣在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115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费425元,案件受理费72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