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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高树民与张可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民,张可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951号原告:高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庆,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可涛。原告高树民与被告张可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树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树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树民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