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唐小龙与简士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龙,简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唐小龙,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简士兵,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唐小龙与简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简士兵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存款、房产、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简士兵住所地对物管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证实被执行人简士兵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唐小龙发现被执行人简士兵号奔驰车后向本院举报,本院随即扣押该车。本院扣押该车后,被执行人简士兵仍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该车询价变卖,买受人殷情凤以54万元买得该车。关于该车变价款54万元,本院依法支付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并支付了该车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巴南支行应优先受偿的债权278054.96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唐小龙支付案款250145.04元。由于除被执行人简士兵号奔驰车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唐小龙,其不持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简士兵其他财产线索,或其人身下落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简士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于2017年1月立案,距今已超过3个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万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250145.04元,尚余249854.96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游 洪审 判 员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屈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