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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谌传华与重庆市涪陵吉昌实业有限公司冉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传华,冉文革,重庆市涪陵吉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977号原告:谌传华,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银,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文革,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涪陵吉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4号附17号。法定代表人冉文革,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谌传华诉被告冉文革、重庆市涪陵吉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谌传华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