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余烈与陈晓君、张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烈,陈晓君,张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2316号原告:余烈,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仁怀市。被告:陈晓君,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仁仁怀市。被告:张贵华,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原告余烈与被告陈晓君、张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余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已减半),由原告余烈负担。审判员 吴在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