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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波与吉林省旭峰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吉林省旭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66号原告:张波,男,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吉林省旭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康平街850号。法定代表人:彭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与被告吉林省旭峰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00元减半收取378.50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 判 长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