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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左辉金与游国强余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辉金,游国强,余明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866号之一原告:左辉金,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游国强,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余明秀,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左辉金与被告游国强、余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左辉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左辉金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左辉金负担。审 判 长  张雪竹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