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3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左辉金与游国强余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辉金,游国强,余明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866号之一原告:左辉金,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游国强,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余明秀,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左辉金与被告游国强、余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左辉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左辉金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左辉金负担。审 判 长 张雪竹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