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关文、余水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关文,余水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148号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钟庆华。委托代理人:王玲。被告:陈关文,男,土家族,1967年6月30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余水方,女,土家族,1968年6月25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关文、余水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932元,由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晓光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