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闫颖与保定市天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颖,保定市天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286号原告闫颖,女,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保定市。委托代理人孙继伟,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系原告闫颖丈夫。被告保定市天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南大街世纪汽车城1485号。法定代表人裴恩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颖与被告保定市天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颖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颖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闫颖负担。审判员 马喜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