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付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付超,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付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付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物业管理费5,190.00元;二、被告被告付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物业费1,73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物业费1,73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物业费1,73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付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付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欠款、支付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35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