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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汉文与上海财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汉文,上海财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11民初1332号原告:孙汉文,男,汉族,出生1997年4月8日,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上海财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号、听潮路2号702-20室。法定代表人:沈启太。原告孙汉文诉被告上海财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财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汉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财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2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十倍赔偿28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生活需要,原告在被告上海财猫公司其康美健康商城“简单爱养生汤料旗舰店”http://www.km1818.com/购买商品,通过康美账号:小蚂蚁123于2016-8-30在被告处购买到“简单爱【女性】阳虚体质汤料套装(本组套餐由专补阳虚的8汤组成)365g”共计1盒,订单号为160830172005207267,收件汇通单号:211144315499,收货人:孙汉文,收货时间:2016-9-11,收货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龙路中油五区(五十亩地)小区门口,购买金额:288元。该汤料套装外包装有如下信息:黄芪杜仲枸杞汤1份(净含量:46g),配料:杜仲,黄芪,当归,枸杞,北沙参,小香菇。肉苁蓉杜仲煲鸡汤2份(净含量:47g),配料:肉苁蓉,杜仲,黄芪,枸杞,若羌红枣。虫草花西洋参排骨汤1份(净含量:46g)配料:西洋参,虫草花,莲子,枸杞,黄芪,小香菇。八珍汤1份(净含量:58g),配料:当归,川芎,白芍,熟地,高丽参,白术,茯苓,甘草。当归田七炖鸡汤1份(净含量48g),配料:当归,田七,黑豆,怀山药,枸杞,小香菇。鹿茸当归龙骨汤2份(净含量50g),配料:鹿茸,枸杞,当归,黄芪,北沙参,茯苓,芡实。生产日期:2016年2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产地:上海市闵行区,受委托加工单位:上海健澜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QS311216010135QS311217020098,委托方:上海财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龙大道3000号1号楼B区606室。原告收到商品后送给亲戚朋友们,被朋友指出该食品非法添加药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安全食品,后经仔细查询和多方查证得知,该食品泡汤料总计非法添加了当归,黄芪,川芎,田七,熟地,丹参,北沙参,灵芝,杜仲,肉苁蓉,鹿茸,西洋参等多种药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当归,黄芪,鹿茸,川芎,北沙参,白芍,杜仲,熟地黄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而且田七,肉苁蓉,灵芝作为传统中药已收录于《中国药典》等医药文献,未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也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目前仅可用于药品开发当中,但是却被添加到了被告销售的普通食品当中,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故上海财猫公司销售给本人的食品汤料包,属于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安全食品。并且该商家销售的汤料中有新资源食品虫草花(蛹虫草),后到网上查询发现蛹虫草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但是该产品外包装并没有描述不适宜人群,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安全食品。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第4.1.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上海财猫公司作为该产品的销售商和委托商理应保障食品安全,理应做到检查审视的义务,对于自己销售的食品非法添加中药和添加新资源食品蛹虫草但是没有写不适宜人群的行为实属明知,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商家进行10倍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上海财猫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庭审前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和(2016)沪0115民初69347号裁定书,其辩称1、被告销售的“简单爱【女性】阳虚体质汤料套装”没有质量问题,仅仅是商品的预包装标签没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标示。原告购买涉诉的汤料包装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对原告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支付十倍赔偿金的法律规定。2、被告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原告购买的涉诉食品仅仅标签、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如对购买的产品标签有异议,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收到货物的7天内进行退货,原告在购买的食品退货时间后提出诉讼,涉嫌恶意敲诈。被告在发现涉案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问题后,被告已将该产品下架,不再销售,现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申报注册,今后会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3、148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没有对销售者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及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为职业打假人,不是法律上的消费者,原告通过打假谋取赢利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干扰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被告在同一时期收到同样是来自河南洛阳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敲诈,并付出了巨额的“赔偿金”,该举报者最后撤诉。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汉文在被告上海财猫公司的康美健康商城购买了“简单爱【女性】阳虚体质汤料套装”1盒,价格:288元,该商品被告通过百世汇通快递邮寄给原告,快递单号:211144315499。收货人:孙汉文,2016年9月2日签收。2016年9月7日被告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购买方为孙汉文。该汤料套装包含1份黄芪杜仲枸杞汤(配料:杜仲,黄芪,当归,枸杞,北沙参,小香菇)、2份肉苁蓉杜仲煲鸡汤(配料:肉苁蓉,杜仲,黄芪,枸杞,若羌红枣)、1份虫草花西洋参排骨汤(配料:西洋参,虫草花,莲子,枸杞,黄芪,小香菇)、1份八珍汤(配料:当归,川芎,白芍,熟地,高丽参,白术,茯苓,甘草)、1份当归田七炖鸡汤(配料:当归,田七,黑豆,怀山药,枸杞,小香菇)、2份鹿茸当归龙骨汤(配料:鹿茸,枸杞,当归,黄芪,北沙参,茯苓,芡实)。生产日期:2016年2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产地:上海市闵行区,受委托加工单位:上海健澜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QS311216010135QS311217020098,委托方:上海财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龙东大道3000号1号楼B区606室。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显示当归、黄芪、鹿茸、川芎、北沙参、白芍、杜仲、熟地黄,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田七、肉苁蓉、灵芝均未列入该两份名单。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中显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QS标志是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本院认为:食品药品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药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销售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涉案汤料套装为食品,其配料显示有当归、黄芪、鹿茸、川芎、北沙参、白芍、杜仲、熟地、田七、肉苁蓉、灵芝,但这些物品被明确规定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购物款及支付价款十倍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涉案汤料套装仅仅是商品的预包装标签没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标示,但没有对原告人体健康造成任何危害,且已将该产品下架,不再销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辩称,且消费者主张十倍价款赔偿并不以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为前提,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系职业打假人,不是法律上的消费者,但其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该辩称,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上海财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民事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财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物款288元;二、被告上海财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汉文赔偿金28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财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恩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