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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任国彪与马明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彪,马明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1399号原告:任国彪,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马明蛟,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彪与被告马明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任国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国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任国彪负担。审 判 员 图布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冬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