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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舜丰纸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张坦天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02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坦天,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舜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坦天,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城,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张迅。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爽,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舜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宁军。上诉人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2民初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广东省高州市云潭镇,根据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黄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购销合同》与《债权转让及付款协议》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二者无主从合同关系,《购销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只能约束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对上诉人无约束力,涉及上诉人的诉讼只能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的多份《购销合同》中均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由供方所在地(被上诉人)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涉案《债权转让及付款协议》中的受让债权是因购销合同产生,协议中并未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且未排除原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故购销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继续有效。据此,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