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恺远与何翠先、张洪鸣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恺远,何翠先,张洪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132号原告:何恺远,男,汉族。被告:何翠先,女,汉族。被告:张洪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恺远与被告何翠先、张洪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恺远于2017年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撒回对被告张洪呜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活动中,原告有权处分自已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恺远申请撒回对被告张洪呜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张洪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何恺远撤回对被告张洪呜的起诉;二、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冉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