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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俊宝与普兰店市双塔镇一塔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宝,普兰店市双塔镇一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4民初1589号原告:张俊宝,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委托代理人:张成富(原告父亲),男,193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被告:普兰店市双塔镇一塔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普兰店市双塔镇一塔村。法定代表人:郭孝广,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任长江,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原告张俊宝诉被告普兰店市双塔镇一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一塔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元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宝的委托代理人张成富,被告一塔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任长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俊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15年至2016年土地租金3898元及违约金3898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3月30日签订土地反租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承包的土地反租给被告,合同期为20年,从2009年3月28日开始到2029年12月31日终止,每亩土地租金为450元,租金给付方式为每一年在11月末前上打租向原告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逾期被告按照下一年度应付租金总额的双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被告未给付原告2015年至2016年的土地租金,4.33亩共计3898元,二年未给付租金的违约金3898元。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被告一塔村委会辩称:原告的起诉属实,认可租金欠付,认可违约的事实,同意给付,但暂时没有经济能力,给付不了。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土地反租合同一份,经本院审查予以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9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土地反租合同》,约定被告一塔村委会反租租原告土地4.33亩,合同期20年,自2009年3月28日至2029年12月31日终止。租金每亩每年450元,2009年4月末以前,甲方(被告)一次性交清2009年租金。从2009年起每年11月末前上打租向乙方(原告)支付下一年租金。合同第五条约定,如果甲方不按时如数支付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一年度应付租金总额的双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含当年租金)。合同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该合同有原告签字,被告一塔村委会盖章,代表人任长江签字。合同订立后,双方依约履行。自2015年起,被告未支付原告2016年度、2017年度土地租金。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间签订的《土地反租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原、被告间约定租金交纳方式为上打租,即每年11月末前交纳下一年度租金,被告未按约定交纳,违反了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被告间约定被告不按时如数支付租金,则应承担下一年度租金总额的违约金,该约定有效,现被告违约,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普兰店市双塔镇一塔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张俊宝2016年度、2017年度土地租金3897元,并承担违约金3897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普兰店市双塔镇一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元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原春子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