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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督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承香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承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督270-2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焦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679151960(1-1)。负责人:杨正宝,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丹,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丁承香,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人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承香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2017)皖0521民督27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丁承香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支付令在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丁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皖0521民督27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作 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端木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