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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易氏亮、易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易氏亮,易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844341446K。法定代表人:孔建国,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明,湖南湘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易氏亮,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易顶春,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易氏亮、易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月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甬仲金字第32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易氏亮、易顶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易氏亮、易顶春住所地为株洲市醴陵市,为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甬仲金字第322号裁决由株洲市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姜慧云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恋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