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岳平、仰孝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岳平,仰孝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岳平,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仰孝旺,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县。上诉人陈岳平与被上诉人仰孝旺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4民初3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岳平上诉提出:其经常居住地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要求将案件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引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仰孝旺要求上诉人陈岳平归还其借款,其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潜山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据此有权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路昌其审判员 叶 武审判员 王书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启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