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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康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雅琴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康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雅琴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322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康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郭卓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雅琴,女,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诉人上海康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雅琴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3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康辉公司上诉请求:不同意一审判决,要求撤销改判驳回王雅琴的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一审未查明事实,存在偏颇,由此所作判决与事实相悖,偏袒对方,应予以纠正。王雅琴辩称:不同意康辉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王雅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雅琴、康辉公司签订返聘协议。2016年2月1日,王雅琴接到单位通知,前往参加当晚在游轮上举行的公司年会。王雅琴登船的过程中,被绳子绊倒,王雅琴忍痛坚持参加完年会。第二天实在疼痛难忍,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腿股骨骨折。故王雅琴起诉要求康辉公司赔偿医疗费16,770.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20元×5天)、营养费3,600元(30元×120天)、护理费4,800元(40元×120天)、误工费17,220元(2460元×7个月)、残疾赔偿金105,924元(52,962元×20年×0.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550元、代理费6,000元及二期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雅琴、康辉公司签订有《返聘协议》,约定期限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工作内容为门店营业员,报酬为每月2,160元,考核300元,完成指标80%以上另计。2016年2月1日,王雅琴前往参加当晚在游轮上举行的康辉公司年会。王雅琴主张在登船时,被码头上的绳子绊倒,被走在身后的同事刘华琴扶起。刘华琴事后签字见证该事发经过,康辉公司对此出具证明:因王雅琴进公司不满一月,二人不在一个工作场所,工作上没有交集,也不认识,王雅琴事发后经多方打听才找到刘华琴本人,故证明王雅琴提供刘华琴见证的情况经过应该属实。经鉴定,2016年8月19日鉴定结论是:王雅琴右下肢外伤,构成XXX伤残,伤后一期休息180-210日,护理期90-120日,营养期90-120日,今后若行二期手术,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雅琴系康辉公司雇员,康辉公司出具的证明认可王雅琴在参加公司年会过程中摔伤一节事实,故康辉公司理应承担雇主责任。雇主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且本案中并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故康辉公司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根据相关证据、标准及当事人陈述由法院酌定。二期费用尚未发生,王雅琴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判决:一、康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雅琴医疗费16,5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4,760元、残疾赔偿金105,924元、鉴定费2,550元、代理费5,000元。二、康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雅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上诉人须承担不利后果。一审依据在案事实认定康辉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遂判决其在责任范围内赔偿王雅琴相应损失费用,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对此不服,坚持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然上诉人二审期间未能提供新证据证明一审处理有违事实与法律之处,亦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佐证其观点,故本院根据证据规则对其诉求亦难以支持。至于上诉人坚持认为案外人邮轮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因该诉求涉及另一法律关系,故上诉人可在证据完备后向其追索。综上所述,康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0元,由上海康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冬寅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维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