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055号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一街5号8幢附1号。法定代表人:符海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开华,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缴费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