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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严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21刑初74号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绰号“牛鹏”,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新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月9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裕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中旬开始,被告人严某某伙同同案人严某甲(已判刑)、严某乙(已判刑)、梁某某(另案处理)在新兴县车岗镇车岗卫生院旁严某乙的出租屋内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其中严某甲和严某某负责发牌、抽水,严某乙负责提供场所、赌具及放数,梁某某负责看风。同月29日晚上,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当庭认罪,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检查证、检查笔录、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郭某甲、郭某乙、吴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同案人严某甲、严某乙、梁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是初犯,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严某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善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燕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