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州胜业贸易有限公司与霞浦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胜业贸易有限公司,霞浦县中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695号原告:广州胜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横马路2宸宇大楼505号。法定代表人: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春灵,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义华,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霞浦县中医院,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号。法定代表人:胡伏存,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玲,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胜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浦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胜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州胜业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胜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30元,减半收取计4365元,由广州胜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颜阔钫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