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明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44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603号。受理日期:2017年5月9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冰冰。被告人:黄明俊,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黄明俊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宝盖镇濠江路中化石油加油站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明俊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0.97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黄明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明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黄明俊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黄明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明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