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汐娜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汐娜,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聂汐娜,女被执行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新村泉塘路1号。申请执行人聂汐娜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408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