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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与王强、张占林、张锁、王玉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王强,张占林,张锁,王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住所地:北安市。负责人杨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回天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强,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张占林,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张锁,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王玉柱,男,1987年2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与王强、张占林、张锁、王玉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强、张占林、张锁、王玉柱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强、张占林、张锁、王玉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王强在红星农场的工资收入。二、继续扣留被执行人王强在红星农场的工资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