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527号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德力建材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德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傅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奇,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文明。被执行人益阳市德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永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德力建材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德力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德力建材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德力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