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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素娜与李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娜,李兴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232号原告:张素娜,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被告:李兴志,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娜与被告李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兴志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素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素娜负担。审判员  程昆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