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新余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晋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晋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新余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加生。被执行人:陈晋京,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余仲裁字(2016)3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6.662454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任何财产,经查各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情形,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余市仲裁委员会余仲裁字(2016)375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兵生审 判 员 张昌发代审判员 黄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