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53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季芳与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季芳,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304号之三原告:李季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思。原告李季芳与被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季芳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季芳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文娟代理审判员 赵建荣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心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