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敬宣、邸义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贾敬宣,邸义军,李永康,王敬丽,贾敬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585号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社),住所地深泽县石油街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申立军,联社理事长。被告:贾敬宣,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被告:邸义军,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李永康,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王敬丽,女,1973年6月1日出生。被告:贾敬敏,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联社与贾敬宣、邸义军、李永康、王敬丽、贾敬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联社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已减半收取),由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昭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