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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甘肃省木材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怡学、李勇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木材总公司,李怡学,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1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木材总公司。被执行人:李怡学被执行人:李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木材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怡学、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勇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103执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金 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