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49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通禾米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伍钰泉面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通禾米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伍钰泉面业集团有限公司,康蕊琴,马云仙,谢海民,谢克让,李电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149号申请人: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87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80237174P。法定代表人:李命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国平,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俊霞,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太原市通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双塔南路41号2层,组织机构代码:73932299-9。法定代表人:郭学文,总经理。被申请人:濮阳市伍钰泉面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大流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761681170G。法定代表人:谢海民,总经理。被申请人:康蕊琴,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马云仙,女,194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谢海民,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申请人:谢克让,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申请人:李电奇,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面省清丰县。申请人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23312.0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濮阳市伍钰泉面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和被申请人马云仙的房产信息等财产线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太原市通禾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禾米业公司)通过山西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服务中心)设立的保尔金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向出借人(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未披露)借款100万元,申请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据申请人称,上述借款系出借人与通禾米业公司在线完成的交易,申请人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除通禾米业公司外的其他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的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借款到期后,通禾米业公司未偿还借款,由申请人代通禾米业公司偿还了上述借款本息。金融服务中心为申请人出具了代偿证明。本院在保全审查期间,曾要求申请人提供金融服务中心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行政许可文件,但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故本院不能认定本案所涉的借款之债系基于合法的交易。由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未向本院披露出借人信息,故本院不能基于金融服务中心向其出具的代偿证明而判断申请人是否对被申请人享有追偿权。诉前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判决(或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适用于情况紧急之情形,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中,依据申请人所述及其相关证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并不具备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条件和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 薛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