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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803吉余成与宜兴市新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余成,宜兴市新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8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余成,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锋,宜兴市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新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新建街。法定代表人:宗秉贤,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吉余成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新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官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余成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余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中辉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赵 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