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陕西金醇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锋买卖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醇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醇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709963605B。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醇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醇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支付酒款21533.00元,并负担诉讼费325.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在长武县农商行的2704120101109001686250账户的存款720.00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刘录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俊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