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曼文、戴郑元、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01执保23号申请人:胡曼文,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时军,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戴郑元,男,194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吉首市。第三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2638号。法定代表人:高毅,系该公司董事长。胡曼文与戴政元、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曼文请求对被申请人戴政元的银行存款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待付租金95万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湘3101民初280号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申请人戴政元的银行存款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待付租金95万元。本保全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执保23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