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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苏金鑫桩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鑫桩业有限公司,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鑫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汕头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金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双沟镇星河湾西岗安置小区售楼部。法定代表人娄剑虹,该公司董事长。依据(2014)洪瑶民初字第07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斯沃德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鑫桩业有限公司1657450元及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10624元,由江苏金鑫桩业有限公司、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各自承担一半。经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鑫桩业有限公司申请,2016年3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3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斯沃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3月23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6年4月29日查封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双沟镇星河湾小区10号楼1单元102室及05号储藏室、202室及07号储藏室、302室及08号储藏室、402室及09号储藏室、502室及10号储藏室、3号楼102室、505室房产,后对其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已执行到位1064000元,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